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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入境证件(护照、港澳通行证、台湾通行证、驻澳门劳工证等)相片规格标准及照相指引
本指引依据国际民航组织DOC 9303文件制定,适用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各类出入境证件(含签证、居留许可等)申请时对申请人相片的要求。
1.拍照要求
(1)申请人应保持坐姿端正,双肩水平,正视照相机
(2)申请人神态自然,眼睛自然睁开,头发不得遮挡眼睛,不得化浓妆
(3)申请人宜着深色有领服装,不得穿着制式服装
(4)申请人不得戴有色眼镜(疾病原因除外),不宜戴粗框眼镜,眼镜框不得遮挡眼睛,镜片无反光
(5)申请人不得使用头部覆盖物(宗教、医疗和文化需要时,覆盖物不得遮挡脸部或造成阴影),非永久性饰物不得遮挡脸部
(6)照明光线均匀,脸部不得有阴影、亮斑
(7)背景色彩均匀、无渐变,不得有阴影、其他人或物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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